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主文所示之違禁物係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街十之四號前所起獲,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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