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移送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而受刑人在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有上開執行機關檢具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可稽,認為前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故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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