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併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名,經施以強制戒治,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押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一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右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電腦條碼:000000000號)各乙件在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盈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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