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莊苓宗
劉庭祥 上訴人與 楊應雄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又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之非財產權上之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戰諭威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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