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彭龍三
邱柳陰 王世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黃 昱中 律師 蔡易廷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加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呈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89年6月27日公告○○○區○○路、忠孝東路西北側更新地區」更新單元,原實施者萬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2月12日擬具之「臺北市○○區○○段○段○○○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案),及系爭更新案之實施者變更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業公司)後,由森業公司申請報核之系爭更新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案,先後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臺北市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被告陸續於94年2月16日及97年9月9日准予核定實施。森業公司嗣於102年1月30日再向被告提出系爭更新案變更(第二次)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被告於103年
7月25日辦理聽證程序,臺北市都更審議會於103年9月15日第175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據以104年1月29日府都新字第1033242630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更新案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因認被告辦理聽證程序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且森業公司恣意變更系爭更新案之評價基準日,不當減損原告更新前權利價值,被告核准實施係屬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森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森業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