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103年度聲字第3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聲字第38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宋雲淳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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