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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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69號聲請人 林瑕治
林德榮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於聲請狀上記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相對人,聲請命相對人不得為任何異動、買賣、變更或使用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條及第2條第1項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為承辦單位,系爭土地之申購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負責承辦;則聲請人前揭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相對人,與法不合。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