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55號原告 陳榮利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黃嘉琪
張利敏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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