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