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