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丙○○即 劉明祥
乙○○即劉明祥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