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田玉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肆拾叁萬伍仟貳佰│AD七0七二七九││││限公司│││貳拾伍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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