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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