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0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茂企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本件聲請狀漏列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茂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