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7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8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7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