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31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09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