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利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四項「第一、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上訴人負擔」,其中之「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上訴人負擔」,對照原判決所載相對人(即原判決上訴人)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56萬1214元,而原判決主文欄第一、二、三項所示相對人勝訴金額為1236萬6074元,足見上開記載顯然係「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