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11日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87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8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4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