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黃雅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又華┌────────────────────────────────┐│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 潘月秋 │89年7月25日│4,220,000元│TH17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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