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裁決車輛歸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5號原告 朱怡 被告 周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大鈞間裁決車輛歸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