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宋慕郊 訴訟代理人 宋劉德鳳 被告 江趙玉欵 訴訟代理人 江志堅 被告 翁玉華
趙順利 趙秋燕 趙秋蓮 趙順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