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兼右五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祥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商催祥 右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袁雪華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