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上訴人 涂玉麟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建德 律師被上訴人 吳鵑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已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上訴人 涂玉麟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建德 律師被上訴人 吳鵑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已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