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48號上訴人 涂玉麟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建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鵑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而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前揭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49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3,86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