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7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宜信 被告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被告王進發被告 王咭雄 (原名: 王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月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4元,此裁定已於
10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