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穎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舒佩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敬勇 被告即反訴原告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令瑜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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