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73號原告 鄭遠 被告 李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此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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