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蔡姵諭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陳建宏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審理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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