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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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汪秀鸞 被告 凃嘉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不能工作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原告均未提出證據據以證明,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