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請人 尚守忠
陳珮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采食品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名稱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提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所載,其相對人名稱暨法定代理人與該公司登記之資料不符,有該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