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王若琦 被告 王紹銘 被告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756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