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葉瓖鋆 即國泰汽車修理廠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