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陸冠庭 被告 楊智富
楊子逸
涂晏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