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4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1111字第5276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至69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計有10罪之多,犯罪時間於110年10、11月,集中於一月內,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3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111年度偵字第9733、97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3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1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