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平股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宏恭被告尤文才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尤文才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宏恭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鍾宏恭因被告尤文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尤文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及本院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指定保證金參萬元及壹拾萬元,由具保人鍾宏恭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雖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九號判決撤銷,但仍維持原刑期,並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駁回上訴確定,而聲請人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官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