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被   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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