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翁綺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文嘉 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0,992元(計算式:666,892+124,100=790,992,
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         │依登記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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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臺南市○區○○段○○○○號 │558×560/90,000×70,500=244,776│
├──┼─────────────┼─────────────────┤
│02│臺南市○區○○段○○○○號 │640×560/90,000×106,000=422,116│
├──┼─────────────┼─────────────────┤
│  │合           計│            666,892 │
└──┴─────────────┴─────────────────┘
附表二:
┌──┬─────────────┬─────────────────┐
│編號│建物坐落         │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          │
├──┼─────────────┼─────────────────┤
│01│臺南市○區○○段○○○○○號 │            124,100 │
│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
│  │134號5樓之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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