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黃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零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0日向原告訂立現金
卡契約,貸款總額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利息
按週年利率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週
年利率20%計收,因原告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
,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原告「優惠分
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週年利率以15
%計算;(二)被告於94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
,借款期間自94年1月11日起至99年1月11日止,利息按週
年利率12.88%計算,遲延清償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被告於9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
間自93年2月5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1
.88%計算,遲延清償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
(三)債權僅繳款至95年12月4日止、就(一)(二)債權
僅繳款至96年3月9日止,餘欠本息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
約定書條款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
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現金卡使用契約、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現金卡貸
款申請書、現金卡轉換通知函、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客戶基
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5頁至第4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現金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芷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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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
├──┼────┼─────┼────────┼──────┼──────────┤
│1│現金卡│58,271元│96年3月10日起至│週年利率15%│無│
││││清償日止│││
│││││││
├──┼────┼─────┼────────┼──────┼──────────┤
│2│消費性貸│118,208元│96年3月10日起至│週年利率│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
││款││清償日止│12.88%│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
│3│消費性貸│75,924元│95年12月5日起至│週年利率│自96年1月6日起至清償│
││款││清償日止│11.88%│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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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