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其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里村○○路○段○○○號,此為其聲請狀記載甚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專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