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僅繳納3,750元,尚欠1,875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