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76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5417號),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川富法官張茹棻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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