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