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隋奠邦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被告丙○○
乙○○甲○○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遷讓返還該不動產部分(即訴之聲明第1、2、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21,840元〔土地部分:12,0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4.32(土地面積)=1,131,840元,房屋部分:590,000元〕。㈡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自小客車移轉登記及返還該自小客車部分(即訴之聲明第4、5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05,042元。另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1,190元部分(即訴之聲明第6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028,072元(1,721,840+105,042+201,190=2,028,0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又原告已補繳12,088元,尚不足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9,0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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