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乙○○除戶證明。
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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