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債權人德竑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志龍 即立騰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