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乙○Hen
甲○○Ger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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