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五七八號案件所受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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