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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