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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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13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吉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
2款、第124條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台端請求管收部分,請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四、相對人陳吉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