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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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許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